2020年11月27日 星期五

这是海警机构侦办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2021-12-24 1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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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上海崇明海警局侦办的尤某某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洗钱一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尤某某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洗钱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据悉,这是全国海警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上海首例走私领域“自洗钱”犯罪案件,也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上海首例获判的“自洗钱”犯罪案件。

据上海崇明海警局侦查,2021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尤某某走私冷冻猪肉制品后入境254余吨,情节严重。同年5月17日,被告人尤某某在走私过程中,为掩饰、隐瞒走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向货主提供其儿子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其本人和其他船员的工资,再通过银行卡、第三方支付等渠道转账至他人账户,进行洗钱。经检验,上述走私冷冻猪肉制品均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尤某某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尤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洗钱罪。

12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据了解,2020年12月10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市公安局、上海海警局、上海海关缉私局等单位签订了《反洗钱专项工作制度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预防打击洗钱违法犯罪的八项工作机制。一年来,在上海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的框架下,上海海警局积极与公、检、法、人民银行等单位开展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和情报互通,在打击上游犯罪的同时深挖洗钱犯罪线索。该案的成功侦破是海警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一项具体实践,开创了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海警打击涉私“自洗钱”案件的先河。下一步,上海海警机构将切实提高打击惩治洗钱犯罪的工作力度,对走私违法犯罪、涉私洗钱犯罪形成强大震慑,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海海警局  姜顾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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