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 星期五

文字实录丨“法治护航 助力海洋强国建设”新闻发布会

2023-06-08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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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护航 助力海洋强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此次新闻发布会将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办理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09:45:00

[李雪慧]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是第15个世界海洋日、第16个全国海洋宣传日。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法治护航 助力海洋强国建设”,这也是第四届新时代检察宣传周中最高检举行的第二场新闻发布会。10:00:02

[李雪慧]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大检察官万春先生,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先生;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李相波先生;中国海警局执法部副部长、新闻发言人刘德军先生。10:00:35

[李雪慧] 今天的发布会有三项议程:一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二是发布办理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提问。10:01:05

[李雪慧]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海洋强国建设,强调“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碧海蓝天”。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作用,将检察履职主动融入海洋综合保护,会同相关部门持续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10:01:36

[李雪慧] 现在,进行第一项议程,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海警局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两份文件已经作为发布会材料已印发给大家,下面请万春大检察官通报《纪要》和《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10:02:26

[万春] 各位记者朋友,海洋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战略要地,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是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的生动实践,是直接关系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的重要任务。10:02:59

[万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强调“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认识高度、改革力度、实践深度上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10:03:44

[万春] 面对严峻复杂的海洋形势与国际形势,我国作为海洋贸易和航运大国,依法打击涉海洋违法犯罪活动,加快推进海洋法治建设,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10:04:13

[万春] 检察机关担负着惩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保护海洋环境资源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责,与海警机构、人民法院密切配合,依法履职,汇聚法治合力,服务保障海洋强国建设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使命。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联合开展调研后,印发《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还共同制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10:04:41

[万春] 一、《纪要》起草背景及过程10:05:38

[万春] 近年来,涉海砂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多发,威胁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催生海上黑恶势力,危害建筑工程安全,影响海上通航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这一情况,中央领导同志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2022年7月、202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先后联合在福建、广东、海南、浙江四省召开座谈会。会议分析研判当前涉海砂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总结交流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的经验做法,研究探讨办案中的疑难问题,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海警机构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共识。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海警局部署沿海各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海警机构自5月20日开始,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10:06:01

[万春] 为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实现依法精准打击,有力保障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海上安全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在前期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依法打击涉海砂违法犯罪座谈会纪要》。10:07:04

[万春] 二、《纪要》主要内容10:07:29

[万春] 《纪要》共二十三条,分为引言和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引言部分着重就制发《纪要》的指导思想、重要意义、形成过程等作了阐述。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坚持问题意识,突出实践导向,重点围绕“罪名适用”“主观故意认定”“下游行为的处理”“劳务人员的责任认定”“涉案海砂价格的认定”“涉案船舶、财物的处置”和“加强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及特点:10:07:44

[万春] 一是强化可操作性。实践中,由于涉海砂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涉案地域广、流动性强、作案手段隐蔽、犯罪链条复杂等特点,执法司法工作在法律适用方面遇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定程度影响制约办案效果。针对上述情况,《纪要》根据刑法规定,对“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作出更加具体、细化、有针对性的规定,明确涉海砂犯罪的定性处理问题,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尺度。10:08:20

[万春] 二是突出全链条打击。针对实践中涉海砂犯罪由“采运销”一体化向采运分离、“采运销”专业化演变,以及海上犯罪证据难以固定、易于毁灭等新情况,《纪要》明确对于过驳和运输海砂的船主或者船长明显违背航海常规操作或者存在显著异常行为,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可以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同时,为有力斩断涉海砂黑色产业链,《纪要》对非法运输、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采挖的海砂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10:09:12

[万春] 三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涉海砂犯罪中一般船员责任难以划分、涉案海砂价格难以鉴定、涉案船舶财物难以处置等新问题,《纪要》坚持依法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确保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10:10:20

[万春] 四是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纪要》对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海警机构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建立健全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推动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效形成打击合力,积极推动诉源治理,为海洋生态环境共筑有力司法屏障。10:10:50

[万春] 三、《指导意见》起草背景及过程10:11:22

[万春]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海警机构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开展侦查监督,与海警机构共同构建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10:11:40

[万春] 目前,检察机关在各级海警机构设置履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职能的办公室191个,已经覆盖全部沿海省份,这些办公室通过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有效解决基层执法实践疑难,提升了海上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为及时总结、提升和推广实践中的有益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海警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10:12:06

[万春] 四、《指导意见》主要内容10:12:46

[万春] 《指导意见》分三部分,共17条,在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明确责任分工、依法规范开展侦查活动和侦查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立足实践,提出如下务实举措:10:13:12

[万春] 一是规范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设置,人员配置集约高效。考虑到各地各级检察机关人员编制和海警机构办案数量存在差异,明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采用专职常驻、轮值常驻、定期当值等不同模式。10:13:30

[万春] 二是突出重点,精准监督。在对立案监督、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监督的基础上,增加对影响办案质效、人民群众关心的撤案、“挂案”以及治安管理领域行刑衔接情况的监督。10:13:47

[万春] 三是创新监督方式,提升监督效果。对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的九个方面的工作方式予以明确。同时,在固定侦查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意见、警检办案衔接配合、联席会议机制等成熟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探索事前类案研判、事中个案指导、事后监督纠错的全过程监督模式。10:14:55

[万春] 四是推进数据共享,规范数据使用。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实现跨部门办案数据共享、交换。在严格规范信息查询程序、保障办案信息安全、明确失泄密责任的基础上,以信息化手段保障侦查监督职能全面有效发挥。10:15:14

[万春] 下一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海警局一道,抓好两个文件的落实,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活动,协力推进海上执法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维护海上安全稳定、保障海洋生态安全、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支撑。10:15:30

[万春] 最高检已经下发通知,部署两个文件的实施,后期还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新问题、新经验、新做法,做好顶层设计,提出科学务实的指导意见。同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示范效应,以案例具体阐释执法司法难点,本次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海警局还联合发布5件办理涉海域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并印发各级检察机关、海警机构,供办案时参考借鉴。10:15:48

[万春] 各位记者朋友,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抓好开局之年的工作”。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与各政法单位共同护航海洋强国建设。谢谢大家!10:16:28

[李雪慧] 谢谢万春大检察官。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办理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典型案例。请高景峰主任向大家通报案例简要情况。10:16:59

[高景峰] 从案由来看,5件典型案例中,4件为非法采矿案、1件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从业务类型来看,4件为刑事案件,1件涉及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关联案件;从涉及的法律问题来看,主要有事前通谋共同犯罪的认定、涉案海砂价格的认定、以疏浚工程为幌子盗采海砂出售牟利的行为定性、受雇人员的法律责任、替代性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涉案船舶处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明知的判断以及上游犯罪的查证等问题。10:17:15

[高景峰] 一、王某明等4人非法采矿案10:18:32

[高景峰] 本案明确了事前通谋非法采矿的具体情形和涉案海砂价格的认定方法。关于事前通谋的认定,明确行为人事先与非法采挖海砂的犯罪分子联系海砂交易时间、地点、价格和交易方式等,指使或者驾驶运输船前往指定海域直接从采砂船过驳并运输销售的,属于事前通谋,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10:18:52

[高景峰] 关于涉案海砂价格的认定,明确对于涉案海砂价值,有销赃数额的,一般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海砂市场价格和数量认定。海砂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当地价格认证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海洋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10:19:19

[高景峰] 二、米某某等8人非法采矿案10:20:02

[高景峰] 本案明确了以航道清淤疏浚为名,在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出售疏浚物海砂牟利为目的抽采海砂,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近年来,非法采矿呈现犯罪手段多样化特点,由传统无证开采向披着合法外衣行盗采之实转变的趋势明显,隐蔽性更强。有的不法分子打着航道清淤疏浚工程的幌子,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抽采海砂并出售牟利,该案例对于指导办案机关依法打击以承包合法工程为掩护盗采海砂资源的犯罪行为有典型意义。10:20:19

[高景峰] 三、林某某、高某某非法采矿案10:21:09

[高景峰]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受雇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的除外。”本案进一步细化了“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例外情形。明确了对受雇为非法采矿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是否以犯罪论处,不能仅考虑其是否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应当结合其在整个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参与犯罪的程度、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对受雇为非法采矿犯罪长期、多次提供劳务的人,应当以共犯论处。10:21:29

[高景峰] 其次,本案明确了雇员与雇主共同侵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雇员与雇主共同破坏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可以请求法院判令雇员与雇主对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还明确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不能直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且一次性承担全部海洋生态损害修复费用确有困难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与被告协商通过分期认购碳汇、劳务代偿等方式开展替代性修复。10:22:15

[高景峰] 四、王某某、孙某某、谢某某等人非法采矿案10:23:08

[高景峰] 本案明确了认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考虑因素,即运输海砂的船舶能否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结合船舶权属、主要用途和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明知等因素综合判断。行为人以非法运输海砂为业,明知是非法采挖海砂仍一年内多次实施非法运输海砂犯罪活动,构成共同犯罪或者相关犯罪的,涉案船舶可以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同时强调,检察机关应当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收集能证明涉案船舶为作案工具的证据材料。对于指导办案机关准确认定用于犯罪的专门工具具有典型意义。10:23:24

[高景峰] 五、陈某甲、郑某某、陈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10:24:24

[高景峰] 本案对指导办案机关办理涉海砂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准确判断主观明知以及查证上游犯罪事实具有典型意义。一方面,明确了行为人是否明知是非法采挖的海砂,通过行为人收购、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不如实填写航海日志等违反海事监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是否曾在同一海域因实施转移、代为销售非法采矿犯罪所得海砂受过行政处罚等方面综合认定。另一方面,明确了对上游犯罪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可以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涉案海域未设置海砂矿业权、涉案海砂系从前述海域吸砂所得、查扣的涉案海砂已达到非法采矿罪入罪标准等方面综合认定。解决了实践中按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的难点问题。10:24:42

[李雪慧]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10:25:40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广] 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惩治涉海砂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法院近年来在依法惩治涉海砂违法犯罪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有哪些工作考虑?10:25:55

[李相波] 近年来,涉海砂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严重威胁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增加建筑工程领域安全隐患、影响海上通航安全、易于滋生黑恶势力。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强烈的主动精神和担当意识,依法惩治涉海砂违法犯罪。10:26:17

[李相波] 一是依法审理涉海砂刑事案件。2018年至2022年,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结涉海砂刑事案件近800件,判处罪犯1700余人;针对涉海砂刑事案件特点,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对判决有罪的被告人绝大多数都依法并处或者单处了罚金,判处罚金数额总计近2亿元。10:26:58

[李相波] 二是明确法律适用标准。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明确对盗采海砂行为适用非法采矿罪,加大了对海砂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的意见》(法发〔2022〕19号),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审理各类涉海砂刑事案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依法惩处盗采海砂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10:27:36

[李相波] 三是强化法治宣传引导。人民法院在做好涉海砂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以案说法、以案释法,通过庭审直播、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社会的宣传引导,震慑违法犯罪分子。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0件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王某章、康某川等人非法采砂案”即系盗采海砂案件,该案例的发布,有力宣示了人民法院围绕国家海洋战略、以司法审判护航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立场和导向。10:31:28

[李相波] 四是注重形成依法惩治工作合力。涉海砂刑事案件办理中的很多具体问题,如涉案海砂价值认定、主观故意认定等,都需要法、检、警三机关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合力。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并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涉海砂违法犯罪综合治理,加强与检察机关、海警机构协作配合,通过联合调研、座谈会商等多种方式,努力推动构建案件信息互通共享渠道,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有机衔接机制,共同研究破解涉海砂执法司法难题,形成了为海洋生态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合力。10:31:54

[李相波]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出发,继续增强安全意识和风险意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依法惩治涉海砂违法犯罪。10:32:11

[李相波] 一是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继续依法加大对涉海砂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坚决维护好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建筑工程安全、海上通航安全和国家能源安全。特别是对盗采海砂行为引发的重大、敏感非法采矿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等,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彻底斩断犯罪链条、铲除黑灰产业。10:32:27

[李相波] 二是坚持完善规则、织密刑事法网。积极推动涉海砂犯罪的已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落到实处,统一盗采海砂行为涉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和刑事政策把握标准。针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矿产资源法的修改,适时修订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法律适用规则,有力惩治涉海砂违法犯罪。10:32:42

[李相波] 三是坚持标本兼治、促进源头治理。针对当前的涉海砂犯罪形势,人民法院将依法加大涉海砂刑事案件审理力度,积极主动作为,“抓前端、治未病”,审理一案,治理一片。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推动有关主体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努力实现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促进此类案件的源头治理。10:32:58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涉海砂违法犯罪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纪要》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10:33:14

[高景峰]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胸怀“国之大者”,依法能动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切实做到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10:33:59

[高景峰]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涉海砂犯罪活动。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盗采海砂犯罪案件1000余件2800余人,起诉近800件2100余人,涉及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检察办案情况看,盗采海砂犯罪主要集中在福建、浙江以及广东近海海域,呈现出一定的地域特点。同时,手段翻新、屡禁不止,不仅盗取、破坏国家矿产资源,严重威胁海洋生态环境,并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和进行综合整治。10:34:17

[高景峰] 二是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力度。2019年2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取得明显成效。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731件,其中非法采砂案件1236件,占比45.86%,进一步提升了公益保护质效,充分发挥和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在矿产资源保护领域的独特效能。比如,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办理的海洋领域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邀请有关专家开展海底勘察、生态修复评估等工作,结合办案探索建立海砂生态修复标准。10:35:06

[高景峰] 三是研究制发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2016年,联合最高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联合最高法院、中国海警局制定出台《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加大办案指导力度。10:36:17

[高景峰]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工作中也发现,由于海上犯罪的特殊性,如海上犯罪现场易破坏、证据易毁弃等,导致一线办案部门在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时面临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取证难度大、打击效果欠佳等现实难题,亟需有针对性加以解决。对此,《纪要》突出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重点明确了以下几方面问题:10:36:46

[高景峰] 一是解决涉海砂犯罪罪名适用不统一的问题。涉海砂犯罪适用罪名主要有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但是在实践中各地适用标准不一。《纪要》基于共同犯罪一般原理,综合是否存在事前通谋、事中共同犯罪故意、采砂行为是否完成等因素,明确了对涉海砂犯罪分别以非法采矿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性处理的具体情形。10:37:22

[高景峰] 二是解决涉海砂犯罪主观故意认定难的问题。涉海砂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实践中盗采海砂团伙与运输海砂团伙之间并无直接往来,相互之间普遍存在一级甚至是多级中间人,且沟通交流多为单线联系,行为人主观故意不易认定。《纪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应当依据其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10:38:12

[高景峰] 三是解决上下游犯罪罪刑不相适应的问题。由于非法采矿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量刑标准存在差异,办理案件中有时会出现上下游犯罪刑期倒挂问题。《纪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对非法运输、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非法采挖的海砂及其产生收益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性处理的具体规则。10:39:05

[高景峰] 四是解决劳务人员责任认定难的问题。办理案件中对于屡次参与非法采砂但只提供劳务领取固定工资的人员,因证据不足、主观故意难以认定等原因,往往无法认定其构成盗采海砂违法犯罪,难以做到有效打击。《纪要》进一步明确了“高额固定工资”的判断标准和不适用“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具体情形,准确界定劳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做到不枉不纵。10:39:43

[光明日报] 刚才提到中国海警局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部署开展了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请介绍一下具体情况?10:40:26

[刘德军]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我是中国海警局新闻发言人刘德军,很高兴和大家见面。衷心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海警执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10:40:54

[刘德军] 今天是世界海洋日,也是全国海洋宣传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海洋生态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的国家行政执法力量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的“国家队”“主力军”,中国海警局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针对近年来盗采海砂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密切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采取坚决有力措施,严密组织海上管控,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下面,我就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个简要介绍。10:41:11

[刘德军] 一是强化海上巡逻防控,严密重点海域执法监管。我们注重防范在先,坚持动态分析非法采运海砂活动特点规律,建立海砂富集区等重点海域常态巡逻监管机制,全面加强对有关砂源地、重要航线附近海域巡逻管控,加大船舶登检管控力度,最大限度防范非法盗采和运输活动。目前看,海上非法采运海砂形势总体平稳可控,但受供需矛盾突出等因素影响,非法采运活动仍时有发生,我们将持续密切关注有关态势,严密组织海上管控,切实提高海上见警率,坚决防范各类风险隐患。10:41:54

[刘德军] 二是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非法采运海砂违法犯罪组织性、隐蔽性特征比较明显,我们坚持情报导侦,加强专案攻坚,以“清源头、打团伙、摧网络”为目标,深挖上游,彻查下游,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手段,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2019年以来,中国海警局共查获涉砂案件2300余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300余人,行政处罚900余人,查扣海砂1200万余吨。2021年9月,广东海警局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海陆同步收网行动,成功破获“2020.6.30”非法采矿案,现场查扣涉案船舶9艘,成功打掉一个长期活跃在闽粤沿海,利用合法中标名义超范围非法采砂的犯罪团伙。2022年5月,江苏海警局在连云港灌河口附近海域一举查获3艘运输海砂船舶,查明以杨某某等4人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以航道清淤为由,组织船舶在山东滨州海域盗采海砂,再运输至江苏灌河沿岸销售,累计非法采运海砂52万吨。10:42:37

[刘德军] 三是深化部门协作配合,推进实施海陆综合治理。非法采运海砂涉及采、运、储、销、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联动共治。近年来,我们密切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等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打击海砂违法犯罪专题调研,研究出台司法文件,每年部署开展“碧海”专项执法行动,福建海警局等还联合地方执法部门开展“百日打砂”等专项行动,全面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和群众工作,积极构建以阵地为基础、以信息为先导、以打击为手段、以防控为目的的综合治理格局。10:44:16

[刘德军]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海砂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严厉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国海警局决定自5月20日起至11月20日,联合开展打击整治盗采海砂违法犯罪专项行动。10:45:08

[刘德军] 行动聚焦重点海域、重要目标、关键场所,全时段管控、全区域覆盖、全链条打击,重点突出五项任务:一是加强海陆日常巡查监管。对盗采海砂高发区域、海砂运输重要航道、入江入河通道加大巡航检查力度,严密沿海港(岙)口、码头、重点岸线巡逻防控,及时发现盗采海砂违法犯罪线索和苗头隐患。10:45:35

[刘德军] 二是强化重点对象和环节排查。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全面采集船舶修造企业、海砂供应相关企业、采运砂船舶、码头、砂场和重点人员情况信息,积极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10:46:14

[刘德军] 三是严厉打击盗采海砂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合成作战优势,按照“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侦办要求,强化对盗采海砂犯罪及其下游犯罪、关联犯罪的有效打击。10:46:32

[刘德军] 四是推动涉砂船舶综合整治。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全面清理整治“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监管漏洞和问题线索。10:46:52

[刘德军] 五是严密海砂开采和疏浚项目监管。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海砂开采、港口建设、航道疏浚等项目全过程监管。下步,中国海警局将密切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协作配合,坚持信息共享,强化行刑衔接,注重宣传教育,严格依法办案,确保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10:47:09

[法治日报] 《纪要》明确了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纪要》条文内容是如何具体体现这一政策的?人民法院如何理解运用好这一政策,确保在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中实现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10:47:49

[李相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纪要》中许多条文内容都体现了这一政策精神。10:48:07

[李相波] 一是突出重点、从严打击。《纪要》在分析当前涉海砂违法犯罪严峻形势的基础上,确立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依法加大对涉海砂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的总基调。比如《纪要》第3条,规定了可以推定过驳和运输海砂的船主或者船长具有犯罪故意的若干情形,有利于解决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由于主观明知认定难,导致部分违法犯罪分子逃脱打击的难题。又如《纪要》第9条,规定了一般不适用《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的情形。再如,《纪要》第10条规定了非法采挖的海砂在不同环节销赃,非法采挖、运输、保管等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支出,在销赃数额中不予扣除,这些都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方面。10:48:28

[李相波] 二是区分情况、宽严相济。对涉海砂违法犯罪的总体原则和政策是依法从严惩治,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涉海砂违法犯罪一律从严,仍然强调应当区分情况,体现宽严相济。比如《纪要》第7条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的,应当注意与上游非法采矿犯罪保持量刑均衡。对于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应当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全面甄别和评估其作用大小,准确定性,科学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再如,《纪要》第17条规定,涉案船舶的价值与涉案金额相差过于悬殊,且涉案船舶证件真实有效、权属明确、船证一致的,一般不予没收。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盗采海砂犯罪往往使用价值较高的采砂船、运砂船等大型工具,有时其价值明显大于盗采的海砂价值,且属于老百姓口中的“生计船”。对这些涉案船舶,需要依法审慎处置。《纪要》规定了“一般不予没收”,体现了从宽标准,也有利于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10:49:53

[李相波] 人民法院在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时,将准确理解和把握《纪要》相关条文内容,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既要依法严厉惩处严重涉海砂犯罪和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涉海砂犯罪分子,也要依法对罪行较轻或者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初犯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涉海砂犯罪分子,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依法给予从宽处罚,确保在办理涉海砂刑事案件中实现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10:51:48

[红星新闻] 今天是世界海洋日,请介绍中国海警局开展海洋执法的一些情况? 10:52:56

[刘德军] 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赋予海警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党的二十大把“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写入报告,对发展海洋经济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作出战略部署。10:53:24

[刘德军] 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向好,但盗采海砂、非法倾废、破坏岸线、侵占湿地等仍时有发生,海洋污染与生态破坏问题不容乐观。中国海警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聚焦中央关注、社会关切、群众关心的重难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系统观念,注重综合治理,全面依法履行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助力海洋强国建设。10:53:57

[刘德军] 一是全面加强重要区域常态监管。引接智慧海防、环境监管、海洋倾废、渔船渔港等信息平台,综合运用陆岸巡查、海上巡航和空中巡视等手段,对海洋工程、岸线、海岛、倾倒区等实施常态监督检查,防范查处非法围填海、非法倾废、破坏海岛等违法违规行为。10:54:40

[刘德军] 二是依法打击重点领域违法犯罪。紧盯盗采海砂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综合打击整治,非法采运海砂案件数量由高峰时年均800余起降至300余起。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积极推进“科技+”“网络+”执法模式,检查海洋工程项目、石油平台设施、海洋自然保护区、海岛等2.5万余个(次),查处非法围填海、非法倾废、破坏海岛等案件360余起,罚款2亿余元。10:55:05

[刘德军] 三是严密防范关键环节生态环境风险。建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定期巡查机制,每季度开展1次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定期巡航,每年对有人石油平台、陆岸终端处理厂等开展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严密排查溢油风险隐患。充分发挥95110海上报警服务平台作用,加强值班值守,强化警情分析研判,第一时间接警、第一时间处警,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情况。10:55:52

[刘德军] 下步,中国海警局将围绕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的新期待,以服务和保障海洋强国建设为主线,统筹加强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领域执法监管,全力做好重点问题整治,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助力建设和谐美丽海洋。10:56:30

[北京青年报]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也建立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请问根据最新发布的《指导意见》,检察机关与海警机构建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两者有何异同?贯彻落实时应当注意哪些方面?10:56:51

[高景峰] 2020年,“两高”与中国海警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海上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派员介入侦查活动、监督海警机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与陆地违法犯罪活动相比,海上违法犯罪活动流动性强、隐蔽性强、销毁证据容易,发现难、侦查难、取证难。10:57:25

[高景峰] 为此,自2019年起,各地检察机关探索派出了办公室、联络点、检察室,根据海警机构办案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派检察官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参与重大案件讨论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这些做法很好地解答了基层执法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提升了案件质效。可以说,检察机关与海警机构建立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源于实践、依据法律、回馈实践。10:58:54

[高景峰] 为及时总结提升有益经验,科学务实规范既有机制,《指导意见》具有如下特色:一是机构建设灵活。充分考虑海警机构办案数量与检察机关人员编制,明确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采用专职常驻、轮值常驻、定期当值等不同模式。原有派驻海警机构的检察室、检察官办公室、联络点,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不再重复派出人员。10:59:11

[高景峰]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在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以及涉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非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变更,以及违法查封、扣押、冻结,非法处置涉案财物的情形。10:59:55

[高景峰] 三是深化行刑衔接监督。我国采取“违法”与“犯罪”二元一体追责模式,实践中,大量案件均由治安管理处罚中发现并导入刑事诉讼程序;如果不构成犯罪,又流转回治安管理处罚程序。《指导意见》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行刑衔接情况纳入了刑事立案监督范畴,既有助于提升办案质效,也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以行代罚”、“不刑不罚”现象。11:00:21

[高景峰] 四是厘清立案监督、撤案监督与挂案监督之间的关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3条、第564条专门将撤案监督作为立案监督的重要抓手予以规范并在实践中获得侦查机关认可,因此《指导意见》在立案监督中的条款中一并强调了撤案监督。关于挂案监督,“挂案”是指长期立而不侦、侦而不决的案件,涉案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违法行为长期处于“不刑不罚”状态,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各方面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对海上刑事案件进行挂案监督,督促比如侦而不结等违法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不枉不纵是刑事司法的基本立场,挂案监督不意味着放任犯罪,消极等待办案期限届满,也不意味着一经监督就一律撤案,撤销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11:00:49

[高景峰] 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好《指导意见》时应当注意如下环节: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既要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要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要充分尊重侦查规律与司法实践,不得干预海警机构侦查人员依法办案,不得干扰和妨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11:02:04

[高景峰] 二是坚持各司其职。人民检察院、海警机构应当依法履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重大、疑难案件人民检察院派员介入侦查,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参与案件讨论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但不能替代海警机构作出侦查事项决定。11:02:31

[高景峰] 三是聚焦主责主业,在执法一线及时发现、监督、纠正立案、侦查活动中的问题,共同提升案件质效。11:02:52

[高景峰] 四是加强沟通协调。既要发挥好联席会商、案件通报、同堂培训等联络机制的优势,也要着眼未来运用信息技术,在严格规范数据使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实现跨部门数据共享,以信息化手段助推侦查监督提质增效。11:03:21

[李雪慧] 因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11:03:45

[李雪慧] 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依赖的重要资源之一。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坚持陆海统筹、人海和谐、合作共赢,协同推进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权益维护,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惩涉海砂违法犯罪,加强全链条打击、一体化防治,坚决斩断伸向海洋的“采砂黑手”,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和海砂资源安全屏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以身试法者承担重罚,用“检察蓝”倾心守护碧海金砂。11:04:03

[李雪慧]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莅临!11:04:22

[高检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护航 助力海洋强国建设”新闻发布会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关注。11: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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