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 星期五

海警法开启海上执法新格局

2021-02-02 2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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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管辖海域内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变得更加频繁,海上犯罪呈现高智商化,活动范围国际化,手段专业化的态势。海上环境的特殊性加大了犯罪现场勘查、证据调取、调查事实、人员追捕等方面的难度。海警法的出台开启了海上执法新格局,特别是有助于彻底解决海上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部分重难点问题,推动我国海上犯罪惩治走上有法可依、责权明确的法治化轨道。

海警法明确了海警机构的犯罪侦查主体资格。此前,我国未有任何一部法律对海警机构的犯罪侦查主体资格及其职责权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中国海警吸收了原公安边防海警和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各自享有的海上特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6月22日通过了具有法律位阶效力的《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赋予其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的职能,行使公安机关相应职权。

然而,《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于诉讼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在设定包括海上犯罪侦查主体的主体资格问题上,《刑事诉讼法》一直遵循着绝对法律保留原则。因此,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08条中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首次在法律里明确了海警机构的犯罪侦查主体资格。

海警法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通过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进一步明确了海警机构的犯罪侦查主体资格、职责和权限。第5条和第11条都明确规定了预防、制止和侦查海上犯罪活动是海警的基本任务和基本职责。专列第五章“海上犯罪侦查”详细规定了海警机构办理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侦查权,实施侦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第45条规定“海警机构办理海上刑事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应当向所在地相应人民检察院提请或者移送”,直接避免了协商司法管辖的繁琐和拖沓。

海警法健全了海上侦查取证的程序规范。海警法出台前,海上犯罪侦查程序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和专门的规定。尤其针对海上犯罪这类紧迫性、复杂性的犯罪,海警执法人员若不注重程序和手段的合法性,将极大影响侦破案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时性。

海警法健全了海上侦查取证指引体系,从源头上指引和规范海警执法人员取证行为,不断提高侦查取证能力和水平。不仅明确了采取一般侦查、技术侦查、通缉追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常规刑事强制措施,还增加了登临、检查、拦截、紧追等海上犯罪侦查所必须的特殊刑事强制措施。

海警法增加了海上使用武器的特别规范。《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是现行关于武器使用的最主要法规,然而其原则性规范居多,更多针对的是陆上执法情形。海警机构在海上维权执法过程中的武器使用,在环境、对象、手段等方面与陆上存在极大差别。海警法列专章规定“警械和武器的使用”,这是海警机构海上使用武器的专门法、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性。该法明确规定了使用手持武器、舰载或机载武器、警械及其他装备、工具的情形,确定了使用武器的时机和基本原则。

推进海上犯罪的内国化惩治进程。我国批准、加入的惩治海上犯罪的国际条约较多,但这些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多数罪名却未能在我国《刑法》中予以体现。由于国内刑事法中缺乏这些罪名的管辖权和量刑的规定,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能通过分解这些罪名的行为并比照刑法分则有关规定对其适用刑法,这种方式存在偏离这些海上犯罪本质特点、定罪量刑过程复杂的缺点,不能精准有效地打击海上犯罪,维护国际海洋秩序。

面对错综复杂的海洋安全形势,全球海洋治理端赖于高质量的国际执法合作,唯有秉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海洋安全观,才能迈向人类海洋命运共同体。海警法列专章建立了与外国海上执法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机制,规范了包括联合打击海上犯罪的合作领域。这有助于统筹国内和国际法治,推动在国内法中对国际条约适用的范围加以完善,增加相关海上犯罪罪名、管辖权及其量刑的规定,加快形成深具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海上犯罪惩治体系。

此外,海警法还规定了海警机构在海上治安管理、海上缉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管理等五个行政执法领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并遵循《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以及考虑到海上执法环境特殊,调查取证难,执法成本高,为便利相对人,提高海上执法效能,适当扩大了当场处罚范围,规定了海上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以及特殊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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