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 星期五

依法管海治海进入新时代

2021-02-10 16: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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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以下简称海警法),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海洋强国、构建海上安全命运共同体、参与全球海洋治理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标志着中国海警依法治海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
      整合重塑了海上维权执法新体制。为整合海上维权执法力量,按照党和国家统一部署,调整组建中国海警局,按海警法规定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从“多头负责”的分散执法到“攥指成拳”形成合力,海警机构作为海上维权执法新主体的地位得以明确和彰显。为落实“陆海统筹、分工合作、科学高效”的总体要求,在海上维权执法工作由中国海警局统一领导,各级海警局、站分级负责的基础上,由中央国家机关进行“业务指导”;与相应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协作配合机制”;由海警机构“协调指导”“协调组织”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海上执法工作和相关行动职能。明确了海警机构与上述机关的职能界面,构建了“中央指导、海警主导、地方配合、部门协助、统一组织”的海上维权执法新体制。
       统筹确定了海上维权执法新职权。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海警法统筹国内和国际法治,海警法赋予海警机构巡航境界、值守岛礁、海上治安管理等十一项职责,明确海警机构对于在我国管辖海域的外国船舶识别查证、跟踪监视措施,以及应对不同海域和执法情形的警戒管制、责令离开、扣留、强制驱离、强制拖离等措施。对于外国在海上执法方面对我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可以采取相应对等措施,为海上维权执法确立了清晰明确的职责。海警法同时明确,在国家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受到外国组织或个人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包括武器在内一切必要措施制止侵害、排除危险的基础上,在面临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时也可以采取同等措施。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非法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经警告无效的,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在受到武器或者其他危险方式攻击,或执行处置海上反恐怖任务、海上严重暴力事件的,还可以使用舰载或者机载武器,为捍卫国家主权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提供了践行国际海洋法治新遵循。我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有全面履行公约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为捍卫公正、公平、普惠的世界海洋秩序,海警法将公约规定的职责义务通过国内立法转化体现,体现了作为负责任的海洋大国的责任担当。海警机构对外国船舶实施登临、检查、拦截、紧追,遵守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管辖海域之外执行执法任务时,相关程序可以参照海警法执行,为切实履行国际公约和协定提供了新的基本遵循。鉴于海上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复杂性,海上维权执法迫切需要通过国际执法合作共享情报信息、组织联合演练,共同打击走私、贩毒等海上犯罪。海警法明确中国海警局开展国际合作的合作原则、合作领域与合作方式,可在规定权限内组织参与有关海上执法国际条约实施工作、商签海上执法性文件,对于海警依法开展国际合作、处置海上突发事件、打击海上犯罪很有必要。
        健全了海警履职尽责的新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是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建设发展必须具备的条件,海警法同样予以明确规定。编制体制上,设置中国海警局,并在沿海地区按行政区划和任务区域编设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和海警工作站,形成清晰明确、覆盖全面的海警组织体系,同时优化力量体系,建强人才队伍,加强教育培训,建立海上维权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经费保障上,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建立与担负海上维权执法任务和建设发展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装备保障上,明确加强海上维权执法装备体系建设,保障配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船舶、航空器、武器以及其他装备。设施建设上,将海警机构执法办案、执勤巡逻、生活等场地设施建设纳入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划编制“大盘子”,明确了规划编制责任主体,使得海警机构营区、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与国家规划相配套,有力保障了海警机构工作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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